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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适用之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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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务合同中,合同一方给付迟延可以成为合同另一方同时履行抗辨权、顺序履行(先履行)抗辨权的发生事由,但确定将发生的给付迟延情形不能成为不安抗辩权的发生事由.基于避免双务合同中应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的履约风险、防止往复给付和循环诉讼、防止合同欺诈,以及平衡当事人利益的立法理由,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规则的适用以应后为给付义务的一方给付不能或难为给付为前提条件.双务合同中义务人的履约顺序,不因时间的推移而消失.应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为给付直至应后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履约期的到来,原合同义务的履行顺序仍不因此而改变,应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双务合同之抗辩、不安抗辩、给付迟延、给付不能、预期违约

D9(法律)

2008-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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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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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50

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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