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法中无对价抗辩制度的完善
作为票据制度中两大支柱的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和人的抗辩限制制度,都是为了保护票据交易安全、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利益而特别设计的制度.但是,不管是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也好,还是想获得人的抗辩限制的恩惠也好,都必须以票据受让人支付对价为前提.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2款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受让人无对价获取票据的,应当视为恶意取得.无对价抗辩与恶意抗辩可同置于我国<票据法>第13条但书之中予以规定.
票据、无对价抗辩、恶意抗辩、善意取得
D9(法律)
2008-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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