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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为何屡遇”玻璃门”——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案

引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的第一起公众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案即在政府与法院的双重”玻璃门”前碰壁,暴露出<条例>在信息公开范围等方面的立法缺陷,更暴露了行政机关和法院在践行信息公开制度方面的观念障碍.尽管本案中县政府关于调查报告属抽象行政行为、原告不适格、”法不溯及既往”等理由均不能成立,但仍凸显公众知情权缺乏刚性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司法救济.因此,<条例>的实施仅仅是建设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起点,尚需要从立法、司法、行政三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

政府信息公开、免除公开事项、法不溯及既往、信息公开诉讼

D9(法律)

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法制研究课题2008jsfzbboll

2008-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6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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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

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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