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立法的三大疑难问题管见
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当确认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之间会见交流的一般权利,同时对此进行适当的限制.在纠问式侦查构造难以得到根本改变的条件下,暂时不宜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但应当规定律师有权查阅侦讯笔录、诉讼文书和鉴定意见,有权申请鉴定、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有权申请保全证据.除法律规定的少数案件中可以授权律师于侦讯时在场以外,也不宜把侦讯时在场作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一种"权利"予以确认.
侦查阶段、会见交流权、调查取证权、在场权
D9(法律)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200305
2008-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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