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应指履行出资人经营职责的机构
@@ 为构建一种能够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并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国有资产经营主体,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概念应运而生.1993年<公司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该法第二章第三节”国有独资公司”中,从第64条至第71条均提到”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这是国家法律中第一次提到这一重要概念.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资人、经营主体、职责、国有资产、国有独资公司、重要概念、增值责任、授权范围、国家法律、公司法、出资者、职能、构建、保值
D9(法律)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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