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鉴定结论审查模式的选择──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管理规定”说起

引用
我国法院在鉴定结论审查模式的改革中借鉴了意大利的经验,建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具有制度创新的意义.然而,近期法院在此方面却采用了内部新设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行使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权,这种”转弯式”的突变不仅在审判制度上浓厚了已经淡化的职权主义色彩,而且也违反了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我国鉴定结论的审查模式应在原审判方式改革的基础上,完善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对特殊案件再引入”专家陪审员”制度,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与专家陪审员”三位一体”的审查模式类型.

技术顾问、技术陪审员、专家辅助人、鉴定结论、审查模式

D9(法律)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2008-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53-160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

1000-4238

31-1050

2008,(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