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对质制度及其改革完善
刑事诉讼中对质制度的基本要素是面对和质询,它有利于防止说谎、发现错误、揭穿假话、把握事实.对质的立法例主要有职权对质制度和对质权制度两种基本模式,而对质权应当成为被指控者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我国目前刑事对质的特点,一是法律规定阙如;二是”两高”解释有矛盾,对质主体范围狭窄;三是共同被告对质与证人出庭作证并行,但因不能强制证人出庭,被告与证人对质难以实现;四是侦查程序中没有对质制度.完善我国的刑事对质制度,应当解决好现行法框架内的操作问题,同时应当通过制度调整,扩大对质主体、建立职权对质与申请对质并存的制度,建立审前即侦查阶段对质的制度.
对质、诉讼权利、发现真实、改革完善
D9(法律)
2008-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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