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的”名”与”实”
@@ 宪法与宪政本为一物,二者分离实为”名”、”实”之别而引起.宪法之”名”与”实”在宪法学上即”形式宪法”与”实质宪法”,或德国学者施密特之”宪章”与”宪律”.宪法有”名”、”实”之别,是宪法特有的兼具政治性与法律性之品质所致,二者分殊是由名称与标准不同而招致的结果.
宪法学、政治性、施密特、法律性、学者、宪政、宪章、品质、名称、德国、标准
D9(法律)
2008-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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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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