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幼女犯罪客体及其既遂标准问题辨析
奸淫幼女犯罪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而强奸罪的客体则是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这种犯罪客体上的根本区别决定了二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犯罪,不能予以合并.根据奸淫幼女犯罪本身的特点,应坚持以接触说作为该种犯罪的既遂标准.须注意犯罪成立标准与犯罪既遂标准的不同,同时从主客观多方面综合考察,严格区分奸淫幼女犯罪的既遂状态与具有特定情节的猥亵儿童罪.
奸淫幼女犯罪、强奸罪、既遂标准
D9(法律)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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