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提供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
在我国家政服务业方兴未艾,家政服务提供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越来越多,但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却存在争议.家政服务属于雇佣关系,家政服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有其判断标准.家政服务提供者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既不是过错推定责任,也不是一般的无过错责任,而是危险责任的一个特殊类型.危险责任的责任承担之具体限制包括责任赔偿数额限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禁止、法定的责任追偿规定.
家政服务、损害赔偿、责任承担
D9(法律)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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