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中修改权的重构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修改权存在诸多问题.修改权不能作为一项”专有权利”控制他人对作品的修改行为,否则会与改编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发生重叠,同时其也不能作为一项”积极权利”使作者能够以影响他人利益的方式对作品进行修改.仅将修改权解释为确认作者有修改作品的自由则毫无意义.应当删除修改权或对其进行重构,其内容应当是确认即使对作品的修改会影响他人利益,作者在作出合理补偿之后,他人对这种修改有配合或容忍的义务.
修改权、专有权利、积极权利
D9(法律)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律与比较法研究中心资助项目06GBF010
2008-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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