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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召集程序瑕疵与撤销——一则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纠纷案评析

引用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召集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决议无效或可撤销.股东会决议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特别是对程序上存在的瑕疵请求撤销的,应当加以慎重对待和限制,维护股东会决议的安定性.

股东会决议、召集程序、瑕疵、民事救济

D9(法律)

2008-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3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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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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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50

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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