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以基本法规定的授权关系为框架
对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理解应当以基本法所规定的授权关系为框架,在此基础上讨论高度自治的保障问题.在授权框架下,特区的权力来自中央的授予并且必须接受中央政府的监督,授权的结果既不应产生分权模式下的灰色区域,也不应产生人权语境下的对抗权.在单一制体制下,中央政府权力下放之后,特区政府和人民虽然在法律上不存在对抗中央政府的权力,但是中央政府必须严格依法行使权力,遵守自己通过法律对地方人民所作的庄严承诺.与此同时,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作为宪法保障机关行使的权力,应当视为代表包括特区在内的国家整体,而非在中央地方关系框架下单纯代表中央的权力.
香港基本法、高度自治、中央政府、授权、权力下放
D9(法律)
2008-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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