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与”民事法律行为”之关系——作为规定功能的法概念
初创时期的德国行政法借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来建构其核心概念--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因而成为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作为”规定功能的法概念”,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原则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在公法上也可以成为实践”依法行政”原则的手段.为了适应扩大诉讼救济范围的需求,行政处分概念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发生分殊,成为行政法上”法的行为”(Rechtsakt).在社会法治国、行政国家的背景下,行政处分概念出现了向民事法律行为回归、”阶段化行政处分”等新的发展趋势,以克服传统行政作用方式的”僵硬性”.中国的行政法亦创设了类似于行政处分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但由于对德国法上行政处分与民事法律行为源流关系的疏于整理,在相关的研究中出现了脱离学术传统、随意创设的局面.对这两个概念源流关系的梳理可以对国内相关的研究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
行政处分、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规定功能的法概念
D9(法律)
2007-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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