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关于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规定的反思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其制度价值在于抽象地识别某一法律行为是否已经存在,以及该法律行为究为此法律行为,抑或彼法律行为,解决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部构成问题.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关于法律行为特别成立要件的规定,存在诸多失误,有的将特别成立要件规定为特别生效要件,有的将特别生效要件规定为特别成立要件,颇为混乱.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对相关条文作相应的修正,以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成立要件、特别成立要件
D9(法律)
2007-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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