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日本最高法院驳回中国个人请求权的所谓”依据”
早在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公布之前,日本国与受害国之间所签订的和约或协定已经十分明确地区分了国家和民间两类不同类别的损害赔偿权利.民间战争受害者对加害国拥有的赔偿请求权,属于私权,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任何人不得剥夺.《中日联合声明》的主体只是两国政府之间的,并不是两国国家之间的协定,中国政府放弃的只是政府的对日战争索赔要求.依照中国宪法授予的政府职权来看,政府也没有权利放弃中国民间的对日战争损害索赔的权利.因此,所谓中国政府放弃了对日战争赔偿要求就一定包含了放弃民间的对日索赔权利之说,纯属无稽之谈.
《中日联合声明》、”旧金山和约”、日本最高法院、条约的解释
D9(法律)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法律与比较法研究中心资助项目
2007-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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