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一把手”不可公器私用违法止”谤”——评山西稷山”诽谤”案的侦检审
山西稷山”诽谤”案3名被告的行为应定性为举报而非”诽谤”,不构成犯罪.即使受害人认定3名干部的行为构成诽谤罪,也只能自己亲自起诉,不能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公诉.将自诉案办成公诉案件,县委书记涉嫌滥用职权,公、检、法三家涉嫌违法办案.利用职权法办举报自己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该”诽谤”案传递出地方”一把手”专制集权的多项警讯.防止地方”一把手”专制集权破坏法治应推进几点改革.
地方”一把手”、稷山”诽谤”案、公器私用、推进改革
D9(法律)
2007-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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