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媒体的充分利用与规制
可以将电信服务商、营利性网站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称为类媒体.类媒体只对也只能对信息网络传播活动负责.类媒体的技术发展前景广阔,一定要兴利避害,在充分利用、促进其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善治”原则进行规制.类媒体必须在”剔错”中求生存,类媒体对明显违法的内容应当过滤拦截,应采取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认定类媒体责任.
类媒体、利用、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责任
D9(法律)
2007-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8-104
类媒体、利用、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责任
D9(法律)
2007-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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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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