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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媒体的充分利用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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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将电信服务商、营利性网站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称为类媒体.类媒体只对也只能对信息网络传播活动负责.类媒体的技术发展前景广阔,一定要兴利避害,在充分利用、促进其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善治”原则进行规制.类媒体必须在”剔错”中求生存,类媒体对明显违法的内容应当过滤拦截,应采取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认定类媒体责任.

类媒体、利用、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责任

D9(法律)

2007-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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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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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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