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坠物案的法理分析——兼及主流法律论证方法批判
高楼坠物案在高楼林立的现代成为多发性案件.在这一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中,因不明侵权人而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并将它作连带责任的解释,这已成为惯例.其实,这种判决是建立在对第126条的误用之上的,错把第126条的”过错”推定理解为”行为”推定.在论证相应规范正当性的法律论证进路上,理论界走的是”实质推理”进路,将正当性建立在目的手段论证和实质正义的论证方法之上,是对这两种法律论证方法的误用.这一现象反映出我国法律意识形态的”反法治”特色.
高楼坠物、法理、法律论证、批判
D9(法律)
2007-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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