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罚款的法律尴尬——以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为视角
在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已经封顶、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可能但尚未能被受理的情况下,探讨建立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尤显必要.生态损害是危害行为直接指向生态环境本身的一种损害,它不同于以生态环境为媒介而最终表现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的传统的环境侵权损害.可以以恢复费用法为评估基础,将生态损害具体类型化为防范性措施费用、清除措施费用、修复性措施费用、附带损失和象征性损害.应建立以民事诉讼法为基础、以环境公民诉讼为借鉴的生态损害填补诉讼制度,赋予中央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生态损害填补诉讼原告资格.
水污染事故、行政罚款、损害填补
D9(法律)
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律比较研究中心立项课题06GBF015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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