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权抑或限权——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之反思与重构
简易程序选择权的虚置源于制度设计的不合理,而非权利的确立超前于现实的需求.实证数据证明,在罔顾程序选择权下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率,造成了审判质量下降、公众司法满意度评价降低的不良后果.程序选择权的重构应当从扩大不同程序的费用差距入手.进一步扩大程序选择的范围,并不会造成权利滥用的后果,相反将有助于使权利富有实效性,契合其设置的初衷.
简易程序、程序选择权、审判质量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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