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之法律性质——兼谈非典型之债与债法总则的设立问题
添附中的求偿关系,在传统的民法中均被定性为不当得利,但是其与不当得利之间存在着诸多区别,最为显明的是添附一方取得新物所有权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不属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四种典型之债,应属于非典型之债.添附中的求偿关系等非典型之债的存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从一个侧面回应了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关于是否应设立债法总则的争论,设立债法总则不仅对于合同、侵权行为等典型之债具有意义,对于添附中的求偿关系等非典型之债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添附、求偿关系、不当得利、非典型之债、债法总则
D9(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社科规划项目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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