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 WTO争端解决案评析
2006年9月15日美国、欧盟、加拿大正式要求WTO成立专家组,审理中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征收关税的措施.本案涉及GATT第3条(国民待遇问题)、TRIMS规则中的地方成分要求、<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的国内含量补贴等法律问题.中国可以主张我国相关<办法>规定的征税性质为关税,来避开GATT第3条的适用.退一步说,即使GATT第3条适用,中国仍然可根据GATT第20条(d),提出”豁免”主张.对于本案中对中国不利的诸多方面,可以考虑在今后出台类似规定,并注意相关措词,以免授人以柄.
汽车零部件、CKD、GATT、第3条、地方成分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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