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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人格否认制度与单位犯罪

引用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关系到公司和企业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的问题,从而该制度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制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新《公司法》第20条虽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仅是”无视”公司人格,只因”约定俗成”关系,称之谓”公司人格否定”.然而,公司还存在,其法人人格并没有完全被否定.对于近阶段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情形,仍应当慎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的人格否认和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否定存在否定程度、选择性、否认发起者及否认依据和理由的不同;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单位犯罪的影响表现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

新《公司法》、人格否认、单位犯罪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8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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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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