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富士施乐仲裁案看仲裁员的操守与责任
仲裁的成败关键取决于仲裁员,从规则和制度层面上保证仲裁员的公正独立的裁判是仲裁程序正当性的重要基础之一.然而,确立仲裁员的操守规范又需要进一步明确仲裁员的社会功用,只有在功能主义的视角下才能厘清仲裁员不同于其他类型裁判者的作用.考虑到仲裁员的非职业性和在披露问题上的自身利益冲突,加上我国仲裁委员会以及仲裁员自律机制的缺失,有必要在修订《仲裁法》时明确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的义务,增加司法审查程序以约束仲裁员的披露义务之履行,并对仲裁员课以有限民事责任的承担,从而构建一个完善的仲裁员制度.
仲裁员、操守规范、披露义务、民事责任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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