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利能力·民事主体辨思——我国民法典的选择
人格是罗马法对自然人身份的确定,权利能力是德国法对团体身份的确定,民事主体没有身份性,其意义在于控制和归属.这三个概念都是一种法律技术工具.我国民法理论及立法应当放弃人格和权利能力概念,由民事主体取代.民事主体是现代私法对人的经济生活方式和社会生活方式的预定.该预定应当以人性为基础,以激励和约束为其内在核心动力,构造多元化、开放式的民事主体体系.
人格、权利能力、民事主体、身份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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