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能对子公司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新《公司法》第15条的评析与完善建议
我国新<公司法>第15条指出”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由于第15条对”债务”、”连带责任”的模糊使用、以及法条对”有限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之间分野的忽视,助长了人们对法条的误解,误认为法律禁止母公司为子公司的债务作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我国商业实践以及境外有关立法经验,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应无疑问.故必须澄清立法本意,对新<公司法>第15条进行局部修订.
新<公司法>、连带责任、保证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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