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公司不能对子公司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新《公司法》第15条的评析与完善建议

引用
我国新<公司法>第15条指出”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由于第15条对”债务”、”连带责任”的模糊使用、以及法条对”有限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之间分野的忽视,助长了人们对法条的误解,误认为法律禁止母公司为子公司的债务作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我国商业实践以及境外有关立法经验,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应无疑问.故必须澄清立法本意,对新<公司法>第15条进行局部修订.

新<公司法>、连带责任、保证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55-59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

1000-4238

31-1050

2006,(8)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