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黄静案中的媒体与司法
媒体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础,媒体自由高于司法权力,其本质是公民权利高于国家权力.当司法和新闻自由进行平衡时,新闻自由应当是放在第一位的.在我国,法院是否公开审判是由法院决定的,当事人没有要求法院复议的权利.为了防止法院滥用不公开审理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法院为图方便或者有意逃避媒体监督而任意将案件不公开审理,应建立合理的公开审理的程序救济机制.尊重法院的方式应当是遵守法庭秩序,服从法院判决.那种认为媒体和民众不能自由发表对案件的评论的看法显然是只看到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而忽略了言论自由权、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性;也忽略了民众和媒体以适当手段参与调查案件和自由评论案件对司法权威提升的意义.
媒体、司法、公开审判、抗辩权、司法公正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3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