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及其侵权认定
针对目前司法界在认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中遇到的困惑,本文指出,正确地界定”网络传播行为”是认定侵权的前提条件.”网络传播行为”只能指将作品”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联网服务器或计算机中的”交互式”传播行为,包括砚P软件用户”共享”作品的行为,但不包括对第三方网站中作品设置链接等辅助传播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将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作为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前提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根据”红旗标准”,如服务提供者明显知晓他人的侵权行为而仍然予以帮助的,应当认定构成”帮助侵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传播行为、间接侵权、帮助侵权、链接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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