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金融制裁措施的国内法实施程序
联合国安理会金融制裁措施的执行需要有专门的国内立法予以保障.我国目前是采用外交部下发通知的形式启动安理会金融制裁措施的执行程序,但是,这种”通知”不具有法规的拘束力;此外,仅以外交部公函的形式向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出执行安理会金融制裁决议的指示是力度不够的,不足以使我国重大的外交决策在特别行政区产生普遍的和公开的约束力.因此,笔者建议采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的方式将我国所支持的联合国安理会金融制裁措施转换为国内法律规范并通过上述立法活动在我国建立起法定冻结(扣押)制度.
安理会、冻结资产、司法协助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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