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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上的两权对抗及其消解--以国家对民间融资的法律管制为视角

引用
经济调制权与市场自治权这对矛盾耦合体,是经济法制建构和运行的基础.两者之间既对抗博弈,又存在合作共生的空间.经济制度的设计扭曲和运行偏差,会导致两权对抗的激化,并扼杀社会经济的内在活力.以”孙大午”案和”铁本”案为代表的政府对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管制,凸显了两者之间的内在紧张:以行政监管为主辅以泛化而苛峻的刑罚的管制模式,留给民间自主融资的空间十分狭小;市场自发力量基于生存发展的本能只能选择迂回和规避的策略,最终会在监管风暴中触网.这种对抗反映了监管当局对风险的警惕和体制外力量的防范,深层逻辑则是融资机制的不匹配和风险疏导机制的缺失.调制权和自治权并非是直接的利益对立关系,存在协调与合作的空间,关键在于各自准确定位、划清边界,设置适当的隔离和缓冲机制,强化双向信息反馈和机能调整,同时注意制度创新,实现科学发展下的和谐共进.

调制权与自治权、民间融资、法律责任体系、对抗消解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9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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