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私法上权利的人格权
在近代西方哲学中,人格不过是哲学思想上对于人的本质的总结.以此为基础,内在化的伦理价值观念,成为了近代大陆法系民法关于人的伦理性认识的核心,其构成了近代民法人格构造的基础.随着现实社会开始显现出人的伦理价值的扩张倾向,由于这些新兴的价值无法被包容于”人所固有的东西”的范畴之内,使得近代民法典的”内在化的伦理价值”的观念,已经无法为它们提供存在的土壤.无论从自然法观念出发还是从法律技术逻辑的角度考察,”人的伦理价值外在化”,即通过建立统一的、独立的”人格体”制度,将生命、身体、健康、自由与尊严,规定为外在的、”人可享有的东西”,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最后通过对宪法上权利的性质认识出发,认为人格权本质上属于私权,主要应由民法加以规范和保护.
人、人格、人格权、伦理价值、外在化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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