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犯罪认定的新思考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实际上增加了一个新罪名,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我国,对于信用卡犯罪而言,只要能认定其处于预备、中止、未遂阶段的,就可以处罚.对伪造的国际信用卡应由相应机构予以鉴定,真正的被害人可能是外国银行.”出售”、”赠送”伪卡的行为应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自己购买来的他人多余的信用卡(真卡)的行为应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烧卡”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涉外信用卡犯罪案件值得关注.
<刑法修正案(五)>、信用卡犯罪、认定、新思考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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