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成立范围之立法检讨
我国<刑法>规定数罪并罚的成立范围过于宽泛,从而导致数罪并罚的规定与累犯的规定互相矛盾,造成了罪刑不相适应的局面,还对并无错误的原判的既判力产生冲击.关于数罪并罚的范围,我国应当采裁判确定主义.相应地,累犯的成立也应当采裁判确定主义.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的,应当以累犯从重处罚,并在此基础上将其与前罪的余刑合并执行,同时对最终执行的刑罚进行适当的限制.
数罪并罚、成立范围、累犯、立法检讨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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