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单质押、进口押汇和信托收据
在国际贸易采用海运提单并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是提单及货物的所有权人,开证行为提单质权人,但留置效力有限.认为进口押汇是银行有担保地无款放单并同意延期付款是错误的,它的要点主要是信用证业务范围内银行垫款和对提单的质押,即”押单保汇”.对于如何保障银行无款放单后的利益,有必要对信托收据下的信托模式和债权附加担保权模式进行对比、辨析.
提单质押、无款放单、押单保汇、信托模式、债权模式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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