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的管理体制弊大于利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试点阶段所确立的管理体制忽视了该项工作的刑事执法性质,忽视了社区矫正是一个专业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而且司法所的现状难以胜任这一工作,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抓社区矫正造成互相扯皮、效率低下,同时,这种体制也不符合许多国家的惯例.因此,有待于在认真研究总结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使之更好地适应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以及建设节约型社会、和谐社会的需要.
社区矫正、管理体制、刑事执法、专业化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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