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意见:物权定义
物权法草案第2条关于物权定义条文设置需要检讨.物权法需要对物权范畴进行定义,而关于物的规定则需要另设条文规定,关于物权法调整对象的规定没有立法上的价值.在对物权下定义的过程中,要注意定义的逻辑和语言表达,把握物权区别于债权的本质特征.建议物权法草案第2条修改为:"法律意义上的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至于物权范畴的外延及其它解释性说明,应该另外规定.
物权法草案、调整对象、物、物权、物权范畴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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