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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侦查权的性质--驳”行政权本质说”

引用
现阶段,在法制逐步完善与公众法律意识不断强化的社会背景下,我国原有的侦查程序体制已显出诸多弊病与不足,保障人权与提高效率成为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研讨的共同主题,我国侦查程序的各个方面,都将面临重大的改革与调整.其中首先需要明确并统一认识的问题就是侦查权自身的性质,即侦查权究竟是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在这一点上,有学者从西方英美法系法学与权力理论中的行政、司法权的特点出发,主张我国的侦查权属于行政权,这种过于简单的归类不仅会造成理论体系上的混乱,而且其在改革中的实际应用更可能导致我国侦查体制乃至整个刑事诉讼改革步伐的倒退.辩明侦查权的性质,是合理规划整个侦查体制改革的起点.

侦查权、行政权、司法权、侦查权性质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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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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