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理性中的司法和法官主导下的法治--佘祥林案的检讨与启示
法律理性中的司法,应当是一种理性的司法.司法理性是一种归纳理性而非演绎理性,是形式理性而非实质理性,是职业理性而非世俗理性,佘祥林案暴露了我国司法过程的非理性,集中表现为以演绎理性代替归纳理性、以实质理性优位形式理性、以世俗理性牵制职业理性,这是佘祥林式冤案之必然性所在.更新司法理念、深化司法改革,倡导法官主导下的法治思维,在法律理性中整肃司法秩序,是杜绝佘祥林式冤案的根本出路,也是中国法治的根本出路.
法律理性、司法理性、法官主导、司法自治、程序主治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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