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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规定取得时效的必要性

引用
取得时效被物权法草案否定纯粹是基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认为取得时效应与诉讼时效”接轨”,不应单独规定在物权法中.然而,两种时效所依据的事实状态、时效期间的确定因素、两种时效的适用范围、举证责任分配、时效期间计算、法律后果等均不同.据此,两种时效制度应当分立,无法”接轨”.

诉讼时效、取得时效、物权、物权法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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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

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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