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规定取得时效的必要性
取得时效被物权法草案否定纯粹是基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认为取得时效应与诉讼时效”接轨”,不应单独规定在物权法中.然而,两种时效所依据的事实状态、时效期间的确定因素、两种时效的适用范围、举证责任分配、时效期间计算、法律后果等均不同.据此,两种时效制度应当分立,无法”接轨”.
诉讼时效、取得时效、物权、物权法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0-13,31
诉讼时效、取得时效、物权、物权法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0-13,31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