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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追诉时效的计算

引用
@@ 由于牵连犯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呈现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连接关系,因而刑法理论界通说认为,为了避免适用数罪并罚的繁琐性,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简单说,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上的一罪.牵连犯的这种特殊性,使得牵连犯追诉时效的确定成为问题.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牵连犯之追诉时效的起算和确定,应当从作为处罚标准的重罪的成立之日起计算.可称之为从一重计算说.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牵连犯的构成特点,牵连犯之追诉时效的起算,应当自各个犯罪行为构成犯罪之日起分别计算.具体而言,应当分别从手段行为、结果行为、目的行为构成犯罪之日起计算各行为所构成之罪的追诉时效.可称之为分别计算说.①

追诉时效、牵连犯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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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

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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