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信息公开与个人资料保护的衔接--以我国行政公开第一案为视角
基于保障房地产登记材料权利人的需要,房地产登记材料应该视为个人隐私材料,而不是公众信息,非权利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能取得该登记材料.个人资料保护制度与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基于不同的权利保护理念以及不同的信息来源形成的两种不同制度.政府信息由于运用公权力取得,属于公共财产,任何人均可以利用,并且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个人信息尽管是在公权力运行过程中取得,但其在本质上是基于个人活动形成的个人信息,只能由个人使用.
行政信息公开、个人资料保护、隐私
D92;D63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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