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与损害赔偿之关系新探
传统理论认为,刑罚与损害赔偿在法律效果、构成要件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两者是水火不相容的.但是,随着个人法益保护意识的加强,对传统刑事法治理念提出挑战,即对犯罪的正确反应不仅应体现国家对犯罪的惩罚,还应该包括恢复因犯罪给被害人个人造成的损害.因此,”修复的责任”的观念被提出.它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相融合和渗透”的产物.对”修复的责任”问题的研究已成为国际潮流,而我国学者却鲜有论及.鉴于我国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目前的状况,应允许在轻罪的范围内适用”修复的责任”.
刑罚、损害赔偿、修复的责任
DF9;DF8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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