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组织”男男卖淫”案”的法理分析
”李宁案”对介绍成年男男自愿性行为的处罚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理问题.对这一行为的处罚是明显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的.在比较法的视野里,从20世纪50年代起,各国早已将这类行为除罪化;不仅如此,许多国家还以立法的形式认可同性的婚姻.从我国刑事立法史来看,从1980年代中叶开始,我国的刑法也早已将它作除罪化处理,新刑法取消流氓罪告诉我们,新刑法对这类行为没有处罚的意图.从立法学的角度来看,处罚男男自愿性行为也是不明智的.处罚成年人自愿男男性行为背后折射出来的观念值得法学界深思.
同性恋、罪刑法定、卖淫罪
D92;R5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1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