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法律框架思考
西方国家近百年的金融沿革史,实际上就是一个由混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然后又回归到混业经营的这样一个分合过程.其中,可以将美国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看作是进入典型的分业经营时期的标志,又可将美国于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作为其回归混业经营的里程碑,期间长达66年.目前,世界上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采用了混业经营的模式.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面临着全面对外开放、竞争日趋加剧的局面,如何选择我国金融业经营的模式?如何采用混业经营?其法律框架又如何?这些问题正受到广泛关注,本文拟在分析这两种模式各自利弊的基础上,对我国金融业可能推进的混业经营模式,在法律框架上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一些相应的见解和建议.
金融业、经营模式、法律框架
F83;I10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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