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权之物权法体系构造
@@ 时至今日,物权立法之所以甚为紧迫,不仅在于物权法本身厘定财物归属之功能,还在于从原来纯粹政治意义上的所有权制度到现代法律意义上物权制度的转变本身,寄托着人们强烈的法治秩序建构之理想.这种理想要求将物权的私法属性得以较为彻底的彰显,尽可能排除公法的侵入.另一方面,环境保护时代对于物权从取得到行使的限定,也成为一种必须要面临的话语势力.在此夹缝中谋求我国物权法中林业权体系的合理构建,必须要寻求这两种势力的均衡,此为林业权制度建构价值层面上的问题.鉴于篇幅,本文仅在此点到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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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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