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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对象认定中的争议问题研究

引用
债权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贪污犯罪所及数额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贪污债权既遂标准应采”控制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借企业改制之机隐匿国有资产,待企业改制完成后归改制企业所有的,可以被其隐匿的财产或被其实际转移的财产数额认定犯罪数额.国有单位的使用权房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

贪污罪、债权、隐匿财产、使用权房

D92;DF6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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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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