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简易破产程序的设立
简易破产程序设立目的是加快对小型企业的重整和破产,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适用简易破产程序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实行独任制,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简化;程序环节简化,一些公告省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一次表决,一次性分配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于破产案件立案时或审理中决定适用简易破产程序,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发现不符合简易程序案件的,裁定终止原简易破产程序;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破产案件时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破产程序的三大分支程序包括清算程序、和解程序、重整程序之间均可以相互转换;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破产案件的监督等.
破产法、破产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D922.291.92;F271;TP311.5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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