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权、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权利限制
不仅知识产权,任何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均应当有权利限制.如果某种民事权利不受限制,则必然妨碍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或行使.在法、德民法形成时,较强调对财产权(或物权)的权利保护,而不强调或忽视对这类”绝对权”、”对世权”的权利限制.故在这些民法典中,”权利限制”条款虽然存在,但其存在方式是散乱的,其表述方式是不合逻辑的.我国因为历史原因,民法中的物权法制定远在知识产权法之后,比欧美更有条件借鉴知识产权制度中较先进的内容.已经非常细化和系统化了的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制度,应该对物权立法有借鉴作用.这并非说物权中的权利限制与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完全相同,只是说我们应注意从新发展起的更合理的法律制度中吸取营养,以使我国物权法有更明显的21世纪的特征.
私权、物权、知识产权、权利限制
D91;D9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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