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规章对私权的保护
我国行政规章以对公权或者管理权的保护为基本价值取向,而对私权的保护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突出管理秩序维护的功能;以为相对人设定义务为主要行文方式;最大限度地方便行政主体而最小限度地方便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的不对等规定等.为此,转变规章保护的价值取向,加强规章对私权的保护已不容忽视.规章对私权的保护应体现在下列范畴:通过补充上位法律规则的空隙来保护私权;通过区域与职能潜力开发来保护私权;通过协调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关系来保护私权;通过特定事务实现来保护私权.规章对私权保护的实现建立在规章内容中私权比公权价值相对最大化、规章制定过程中相对方与行政主体共同参与、规章规范构成中禁止规则与许可规则的协调以及规章实施中内部运行与外部监督的配合.
规章、公权、私权保护、行政法
D92;D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48-54